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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16 14: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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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增强我市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的有关规定,市安委办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绍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绍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前期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试点经验,现就推进我市安责险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强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类险”制度,有效衔接工伤保险制度,以市场主体为核心,融商业保险、专业服务、科技支撑和事故防控为一体,探索建立符合绍兴特色产业链发展的安责险新模式。

二、实施目标

总体分三个阶段性实施目标:

(一)到2020年底,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四大高危行业投保率实现100%,力争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渔业船舶、民爆行业投保率达到100%,服务标准体系初见雏形,服务覆盖率100%,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

(二)到2021年,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三场所三企业”、近三年发生过重伤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工伤损害赔偿频率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基本全覆盖,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渔业船舶、民爆行业投保率达到100%,建筑施工行业投保率基本100%,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全市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达到5000家以上。

(三)从2022年开始,全面推广安责险,全市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达到2万家以上;力争再通过一到两年的努力,安责险体制机制基本覆盖,形成政策保障有力、市场规范高效、监督评估严密的工作体系,助力全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要点

(一)产品内容。实行“基础险+可选择险”模式。安责险基础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包含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与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按浙应急法规〔2020〕9号规定的最低赔偿责任限额予以保障。可选择险设置为特定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和企业财产保险等险种。

各行业领域已经推行的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必重复购买;没有规定的,按本方案要求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根据本方案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确保获得的事故预防服务和费用提取比例及保险理赔水平等达到本方案的要求。

(二)承保资质。由市安委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联合比选共保体,选定有实力的保险机构(建筑施工行业领域除外,由市建设局另行确定),从经营状况优、服务能力强的保险机构中确定入围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入围的承保机构原则上为不超过5家,承保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已比选的尚处有效期内的共保体可继续保持原方案。

(三)服务内容和标准。承保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每年为投保单位提供一次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演练服务。约定的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的总体要求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分别制定监管领域内行业事故预防服务的工作标准,报备市安委办。投保单位不因事故预防服务免除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服务过程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险费率。保费实行动态调整和最低价保障机制,以从业人员保费与固定保费之和为基数,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系数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无事故赔款优待系数产生的乘积(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总体与投保单位的风险程度、生产规模、安全管理和保障、信用等级、事故记录等安全状况相适应。

(五)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建立“线上+线下”服务方式。由入围承保机构组建共保体在一定比例的共保份额内发起成立 “绍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服务运营中心”并实体化运作,明确保费的一定比例为事故预防服务费,允许共保体内各机构自行出单。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专门台账,据实列支,接受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银保监等部门监督。拓宽线上服务信息渠道,采用电子保单、电话回访、公开投诉渠道等形式优化服务举措。

(六)服务力量。事故预防服务可以采取自建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组织开展。承接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接受承保机构的委托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再委托。

(七)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也可按照行业特点设定期限,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续保。保险服务协议应保持稳定性、连续性。

(八)评估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安责险服务机构服务绩效评估标准和事故预防费使用办法,对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使用进行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和事故预防服务监督工作。承保机构不得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较差而简单拒保。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鼓励各地各部门将政府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资金或行业管理财政资金用于安责险推进工作。各地各部门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工业园区准入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按照《办法》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经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服务保障。承保机构应当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单位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投保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承保机构应在15日内报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不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

(三)技术保障。共保体发起建设“绍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服务运营数据中心”,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储存,并支持政府相关部门、投保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通过授权共享信息或查询,与绍兴市应急管理综合指挥平台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实时互通。入围的承保机构保单信息要通过信息化技术或其它方式至少要在出单后24小时内实现与运营中心的数据互联互通。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目标考核。安责险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是发挥社会力量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一项制度创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推行安责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内容,合理设置权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二)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实施。各地各部门、有关承保机构要将安责险的宣传推广列入当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之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安责险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安责险引入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障优势,讲清安责险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障内容,讲清安责险在日常经济赔偿、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负担中的作用,逐步消除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保险增加负担、没有事故缴保费是浪费的认识偏差。

(三)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安委办要定期汇总分析本市安责险开展情况,牵头协调解决推进实施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或管理组织规范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把推进安责险作为防范风险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共同推进安责险工作开展。市属国资企业应积极主动投保安责险。

(四)严格管理,做好过程服务。承保机构要把开展安责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内部管控体系,督促内部服务团队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尽职履职,加强对生产安全知识和安责险的宣传,协助投保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技术服务,强化事故灾害的研究分析,建立完善保前风险评估、保中安全服务、险后快速理赔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

 

附件:

绍兴市安责险产品框架说明(暂行)


一、保险责任

(一)基础险种部分(主险+附加险): 

1、从业人员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赔付,以及非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障);

2、第三者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付,含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因过失导致火灾、爆炸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付);

3、救援费用(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救援设备费用、事故现场的医疗抢救费用)。

(二)可选险种部分: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业)

⑴第三者责任(发生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释放泄露等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

⑵清污费用(对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费用);

⑶应急处置费用(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采取紧急行动所支出费用)。

2、企业财产险(适用资产规模在5000万以下的企业)

⑴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或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⑵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计算方法

基础险种总保费=(差异化从业人员保费×投保人数+投保企业固定保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系数(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系数)×无事故赔款优待系数

三、差异化标准和浮动系数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部分

1.从业人员和固定行业系数

行业类别 从业人员部分 固定部分

化工(危化品生产除外) 1.15 1.1

有色 1.15 1.1

机械 1.1 0.85

民爆、建材 1.05 1

轻工 1 1

纺织 0.95 0.85

海洋渔业 0.9 /

商贸、服务 0.85 0.9


2.安全生产信用(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系数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AA级 0.8

A级 0.85

B级 0.9

C级 1.0

D级 1.1

黑名单 1.2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若已有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系数,此项系数为1) 一级 0.7

二级 0.8

三级 0.9

未创建或不达标 1.1

3.无事故赔款优待系数

保险赔付次数 事故等级 系数

连续三个及以上保单年度内未发生 - 0.7

连续两个保单年度内未发生 - 0.85

保单年度内未发生 - 0.9

保单年度内发生一次 一般事故 1.1

较大事故 1.3

保单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 两次一般事故 1.2

其中一次较大事故 1.5

保单年度内发生一次 重大及以上事故 2.0

(二)可选险部分

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赔偿责任: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第三者责任每人死亡伤残保额20万/人,每人医疗费用保额2万/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万元;清污费用每次事故限额5万元;应急处置费用每次事故限额5万元。

2. 企业财产保险

类型 保险标的 赔偿责任

方案一 固定资产 7万元

存货 3万元

方案二 固定资产 15万元

存货 5万元

(备注:①本方案仅针对资产规模在5000万以下的企业;②固定资产不包括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室外装潢;③本方案不适用于竹、木、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以及造纸工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爆炸品生产企业、仓储企业、塑料泡沫生产企业、电镀企业、鞋厂、发泡绵厂、海绵厂、打火机厂等高风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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