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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75G/2022-0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7-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应急〔2022〕19号
文件登记号: ZJSP70-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先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3 11: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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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降低安全风险和处置成本,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绍兴市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先行处置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绍兴市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先行处置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降低安全风险和处置成本,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案件移送司法部门过程中,依法采取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涉案物品扣押和取证

对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一)扣押涉案危险物品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拟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邀请第三人进行见证,举报人等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

(二)涉案危险物品因数量较多,无法逐一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可以综合生产日期、物品货单、包装型式、当事人证明等情况,对同一批次、同一规格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取证,样品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先行处置的危险物品抽取样本数量应符合行业抽样规则要求),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抽取的每一个样品一式两份,并使用专用签当场封样,一份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一份备份,由当事人和抽样人确认签字,并邀请第三人进行见证。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鉴定意见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经办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

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勘验或者检查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等。

在起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并同意重新鉴定、勘验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或组织勘验,并将鉴定、勘验意见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办案部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涉案物品保管和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档案清单,并优先将危险物品储存在专用场所内,政府部门没有专用储存场所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单位)租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固定证据措施后,可以进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暂扣款账户,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易损毁、灭失、变质的。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符合先行处置情形的危险物品作出处置:

(一)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由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危险物品优先选择由供货方回收,以原采购价扣除运输等成本确定退款金额,不得低于原采购价的70%。

(二)正规产品不能回收的,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进行拍卖。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应急管理部门商请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三)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

(四)依法对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理的,公安机关在确定好销毁时间、地点后,联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将待销毁物品运至安全地带予以销毁。销毁时,由公安机关制作销毁记录,并对销毁的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以存档备查。

四、协作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同级公安机关,对查证较困难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派遣专业人员参与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也可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移送涉刑案件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情况,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法院判决情况等相关信息的互动共享。

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未予先行处置的,可商请应急管理部门协助保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结案法律文书中明确负责处置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的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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