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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23 14: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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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城镇燃气专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绍兴市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7日


绍兴市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城镇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推进我市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安委会《关于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对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当前城镇燃气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结合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重大控较大”攻坚战等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网和涉及城镇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系统化、精准化、标准化治理。到2022年底,全面构建城镇燃气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行业数字化程度,强化落实风险防控,实现安全事故持续下降,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提升燃气设施本质安全

1.全面摸清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底数。在前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及老旧管网风险普查基础上,对照国家、省排查整治方案要求,聚焦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全面摸清燃气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设施等风险隐患底数。重点排摸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居民用户数量及安装燃气报警器数量,现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长度、违章占压管道数量(段)。(市城市运行专委会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用事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推进老旧管网改造。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隐患,尤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线要开展全方位检测和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或新建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并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同时对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燃气管道、调压设施、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穿越建筑物楼板墙面等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完善燃气管网资料。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摸清底数,建立数字化信息库,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特别是要做好抢修、改造后的管线信息备案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各类燃气设施保护。严格落实燃气管线保护相关规定,完善管线标识系统,建立燃气管线保护协同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建(构)筑物侵占燃气设施和燃气保护区域内施工未办理监护手续以及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要求,对第三方破坏行为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在建燃气项目整治。新建燃气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自今年起实施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要求。对在建燃气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车用燃气和瓶装液化气运输安全管理。全市车用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加强场站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气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天然气加气车辆充装前后要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大力打击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燃气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督促运输单位选用栏板货车等合规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车辆管理,实现统一编码、统一标识、人车绑定、轨迹可循。液化石油气钢瓶要按照区域确定瓶身颜色,加强溯源管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布局。根据我市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变化,进行整合迁建,重点针对我市现有燃气场站安全间距不足问题,加快落实整改或者重新选址迁建,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站布局。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对比省内其他地市数量严重不足,要按照规划配建标准要求,落实选址建设。对原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降级和现有的供应站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改造提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燃气经营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1.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评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整治责任感,严格按照《通知》分工要求,对照整治重点,在2022年1月底前由各级城市运行专委会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一次专项评估,系统梳理专项整治行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查漏补缺持续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

2.加强燃气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全面构建城镇燃气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对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点辨识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形成清单,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用事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企业管理制度评估。重点排查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燃气设施设备巡检(检验)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闭环、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检测设备不足、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操作人员无证作业、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问题。(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用事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淘汰安全管理水平低,基础设施差、安全资金投入少、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弱、小、散企业。推动燃气企业改革重组,引导现有企业通过资产并购重组或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加快推动行业规模化改革,力争在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标准化、规范化的企业,全面提升城镇燃气供气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国资委、市公用事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努力提升城镇燃气行业数字化水平。各地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加强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推广应用安全智能控制等新技术,建立政府端、企业端数字化管理平台,完善平台体系框架,向下打通企业平台、横向打通部门平台、向上打通省级平台,实现省、市、县、企四级数字化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加快实现城镇燃气行业全链条闭环监管、安全可控。(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用户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1.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鼓励餐饮等公共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单位“瓶改管”,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应提倡使用电力能源。(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整治居民用户用气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小区车棚(库)私拉乱接燃气管道,室内燃气管道锈蚀老化严重,使用不合格燃烧器具、燃气钢瓶、连接软管和调压装置、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风险隐患;对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停止供气,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坚决保障公共利益,守住安全底线。(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用事业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燃气燃烧器具市场隐患。对现有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配件等产品。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相关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全面推进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推进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非居民用户全部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鼓励居民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使用情况纳入入户安检内容,主动摸清燃气用户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底数,加强用气安全宣传和指导;发现拒不安装或关闭、破坏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非居民燃气用户,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农贸市场、商场、餐饮场所、养老机构、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工业企业等)以及学校、医院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7日前)。制定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举措,压实责任。

(二)全面摸底排查(2022年1月8日至3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城镇燃气领域全面彻底排查,查明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确保摸清底数,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化精细管理。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4月至 10 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倒排时间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要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 年 11 月至12月份)。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明晰部门之间职责边界,进一步推动系统治理、整体提升,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统一到“动真格、去隐患、除根源”的思想认识上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别牵头抓总,市城市运行专业安办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专项工作督导和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好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一批老大难问题,要挂图作战,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做好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促指导,协同联合推进

市城市运行安委办要联合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考核评价,每季度召开会商研判,协调解决整治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及时采取措施,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整治成效。各区、县(市)城市运行专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例会和联合检查制度,统筹督促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强化执法查处,落实严管重罚

各地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城镇燃气的行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以及各类瓶破坏城镇燃气设施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起”,整治期间一律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建立问题抄告、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形成实现闭环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网站、新闻客户端、短视频、微信等载体,推送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片和安全提示,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正面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设备,自觉选用购买符合标准的燃气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调压装置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

(五)做好信息报送,建立联络制度

各区、县(市)城市运行专委办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细化方案报市城市运行专委办,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各区、县(市)城市运行专委办要明确工作联络员,并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报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各区、县(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具体清单》(见附件)和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典型执法案例、特色做法和工作亮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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