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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16 14: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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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的通知》(浙安委〔2020〕14号)精神,特制定《绍兴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绍兴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

重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等工作部署,即日起至2020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对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重点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坚决遏制危化品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杜绝群死群伤的目标,聚焦当前影响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的紧迫性重点、难点问题,按照“一个框架统领、四个结合推进”要求实施重点整治,加快提升全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本质安全水平。一个框架统领,即以《绍兴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为工作框架,统领全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防范重点整治工作;四个结合推进,即将重点整治与前期部署的危化品使用单位深度排查整治相结合、与近期部署的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废物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与危化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相结合。通过开展重点整治,治理一批安全隐患,消除一批监管盲区,解决一批薄弱环节。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危化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1.根据《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到2020年9月底前对全市119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完成深度和分级检查,到2020年12月底前对企业实施分级监管措施。(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2.推进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对新上项目未达到自动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2020年12月底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全部完成自动化改造,加快推进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改造与联锁。9月底前对涉及需要改造的装置车间情况形成清单上报,改造情况在每月底报送进度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3.推进生产工艺本质安全提升。对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等危险工艺的装置推广微通道/管式反应等本质安全提升技术,到2020年12月底新建成投用微通道/管式反应装置2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4.实施涉爆装置内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到2020年8月底,拆除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到2020年12月底,完成布置在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区内控制室、交接班室的搬迁与改造;推进涉爆车间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从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改造有难度和延期整改的车间要通过防爆分隔、工艺改进、自动化提升、错峰排班等方式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对待搬迁或推倒重建的车间,在2020年9月底前排定详细的搬迁或重建时间进度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5.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按照“一企一策”的方案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新昌县2家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按照进度要求开展搬迁工作。(市经信局牵头)

6.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的要求,推进企业完善相关“安全风险管控”要素,并组织好实施,到2020年底在119家危化生产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全覆盖。(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二)开展危化品储存环节专项整治。

1.开展涉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钠、硝化棉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2020年8月底,在危化品大数据平台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完成摸排并全覆盖检查;2020年底,完成所有储存场所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间距,对存在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储存场所冷却喷淋与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不完好、禁忌物质混存混放、超期超量超品种储存等情况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改,并妥善处理相关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严肃查处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督促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未按照相应工程设计标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雷击措施的企业落实整改,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

2.开展危化品企业、燃气储配站、物流企业、港口、库(堆)场、码头等危化品储存场所专项整治。2020年8月底实现全覆盖检查,凡存在储存场所未经正规设计,储罐泄压排放系统,冷却降温设施和检测报警装置不完好,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以及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安责险投保工作。(危化品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燃气储配站由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牵头,物流企业、港口、码头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加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管控。2020年8月底,完成58家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和“回头看”;2020年10月底,实现全部140个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根据《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经营企业、重点使用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的检查抽查工作,8月底前将建设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三)开展危化品运输环节专项整治。

1.推进运输企业安全整顿。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按照约谈训诫一批、停产停业一批、淘汰取缔一批的要求,2020年12月底全面清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运输企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推进运输车辆安全整顿。2020年9月底,我市长期在外市驻点经营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转籍至外市或返回我市经营;2020年12月底,长期在我市驻点经营的外市籍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驻点备案管理,未备案的禁止进入;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挂靠车辆整治清零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推进从业人员智能管控。开发覆盖危化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等的“安全码”,2020年12月底,实现“亮码上岗、变码管理、扫码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推进运输秩序规范。2020年12月底,完成危化品运输重点高速匝道出口限速提示报警和测速设备安装,设有化工园区和危化品进出口港区的区、县(市)明确高速公路专用出入口,设置连接高速出入口、码头等的最短距离专用线路。(市公安局牵头)

5.严格充装和卸载环节管控。2020年9月底,督促危化品企业、燃气储配站等企业建立危化品、燃气充装和装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聘任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充装环节“五必查”“五不充”,装卸作业应当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2020年10月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全部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并设置切断阀,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充装场所全部设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头,并将信号接入控制室;2020年12月底,在危化品充装场所按要求配置消防、应急救援设施,加强培训确保进入厂区人员掌握充装危化品理化特性和应急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四)开展危化品及燃气使用环节专项整治。

1.深化一般使用企业安全整治。在前期排查出2800家使用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梳理,不留死角,落实企业第三方服务全覆盖。严格按照浙安委〔2019〕18号文提出的“十个一律”整治措施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开展治理,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市教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

2.深化重点使用企业安全整治。对化工医药行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设计储量超过10吨的企业,2020年底全部完成“安全评价+整改确认”,开展重点使用企业安责险投保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3.开展燃气使用企业安全整治。2020年9月底,完成工业企业自建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戊烷、甲醇等)设施排查,摸清使用单位底数,逐个制定治理方案。对储存装卸设施未经正规设计、消防验收,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一律予以停产整改。(市发改委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配合)

(五)开展废弃危化品处置环节专项整治。

1.开展危险废物(废弃危化品)排查整治。2020年11月底完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等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及不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或中间产品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2.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2020年10月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2020年12月底,建立危险废物重大案件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会商督办制度,初步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启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2020年全市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6万吨,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提升至96%。(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

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2015年以来危化品事故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逐条评估核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包括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责任、点对点具体措施、法规标准制度等)是否落实到位,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2020年9月底,将评估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安委办。(市安委办牵头)

三、整治安排

(一)集中检查(2020年8月至9月底)。开展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条件集中检查,重点检查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条件,到9月底,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违法清单、处罚清单“四张清单”。

(二)整治攻坚(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集中整治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条件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前期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重大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到位。

(三)完善提升(2020年12月)。在前期集中检查和整治提升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8·4”爆炸等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杜绝麻痹松懈。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按照项目化管理、专班化运作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切实开展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立即开展整治,要加强执法,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立案处罚或停产整顿。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第三方安全服务从危化品生产、经营等企业向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相关企业开展延伸,推进安责险工作,扩大企业安全检查服务覆盖面。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考核,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底考核内容,市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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