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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绍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0-12-08 16: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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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绍兴市安委办起草了《绍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2月9日(周三)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版(加盖公章)形式通过钉钉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绍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区、县(市)安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受理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并畅通本部门的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和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领域等。

第八条 举报事项属于举报受理范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做好记录备存。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且不能确定受理部门的,应当提请本级专业安委办或安委办协调确定,无法达成共识的,由本级专业安委办或安委办报经专业安委会或安委会同意后指定受理部门办理。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受理及核查处置,并将结果报本级安委办。

第九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未通过公开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的; 

(三)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举报事项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受理”:

(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驻地央企及其所属企业、省属企业在当地的企业以及市属企业的举报事项;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举报事项。

(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领域内较大事故的举报事项;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领域内一般事故的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受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县级部门受理举报事项。移交后市级部门应当跟踪督导督办,县级部门应对结果负责。

第三章 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核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处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但无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在对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及时将案件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关于举报事项的移送、督办、统计等工作制度;

(三)对初步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照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查结果以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四)经核查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核查部门负责反馈举报人,并报本级安委办。

第十三条 办理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自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依法需要鉴定的时间除外),并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专业安委会或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置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置确有困难的,应报请本级专业安委办,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处置。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事故类举报奖励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指定市级或县级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 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 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 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一次性给予奖励:

(一)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 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不低于20%的上浮比例实施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或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信息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30个工作日;举报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可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举报人所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县(市)安委会应当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举报受理范围,抄送本级安委办,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账,及时归档,留存备查;自2021年起,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奖励实施情况报送上级部门和本级安委办。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 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 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 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 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安全生产有关举报奖励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绍兴市安委办和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绍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绍市安监 〔201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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