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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75G/2020-01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0-11-03
主题分类: 应急安全消防 发文字号: 绍应急〔2020〕41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3 16: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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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绍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绍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 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定级所需信息原则上通过绍兴市大数据交换平台共享获取。暂时无法获取的,应通过绍兴市安全生产信用集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集成系统)及时填报;新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许可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等失信信息;

(三)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集成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基础分值为1000分,得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的评为AA级;信用得分低于1200分,等于或高于1000分的评为A级;信用得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于800分的评为B级;信用得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的评为C级;信用得分低于600分的评为D级。

第八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确定:

(一)集团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信用得分;

(二)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公司安全生产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

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或12个月内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自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或第二起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其信用等级按上述规则确定后再下降一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项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有效期为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评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为准),评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满足黑名单条件的,应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信用集成系统自动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结果改变不良行为认定的,申诉人应通过信用集成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材料,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撤销相关不良行为扣分。

评定结果确定后,由信用集成系统自动公布至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同步推送至绍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修复进行形式核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应通过信用集成系统撤销相关失信行为扣分,不通过的应通过书面、短信、邮件等方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告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用集成管理系统查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黑名单信息。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企业在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试行,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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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绍兴市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

绍兴市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标准(试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形和扣分标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规定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般事故依据其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扣分,从事故调查报告印发之日起15日内按次计算,扣分标准如下:

事故等级

责任性质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一般

200

150

100

50

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情形和扣分标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被应急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扣200分;因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0分。

(二)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扣50分;未按挂牌督办要求进行整改的,加扣50分;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00分。

(三)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扣100分。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项加扣200分。

(五)未按要求整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项扣10分。

(六)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每项扣5分。

(七)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承诺的,扣50分。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第(五)(六)(七)项情形累计6次以上的,双倍扣分。

三、奖励情形和加分标准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一级的,加200分(该项加分有效期同证明有效期,下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二级的,加100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三级的,加50分。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行业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级别加分。

(二)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进步奖的,部级以上加200分,省级加100分。

(三)连续3年评为安全生产信用AA级的,加200分;连续3年评为安全生产信用A级的,加100分。

(四)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100分;获得省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50分。

(五)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加100分。

(六)取得安全生产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单位编制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每项加50分。

生产经营单位单次扣分200分以上,或两年内连续发生5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不得享受加分奖励。

四、其他说明

本评分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信用扣分和加分均逐项按次累计计算。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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