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75G/2020-01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11-17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 | 发文字号: | 绍应急〔2020〕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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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良性市场竞争选择机制,促进落实机构自律,保障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绍兴市安委会关于规范市场行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参与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企业或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择优选择服务机构。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承担机构监管系统建设、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部署一次机构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局科技法规处负责对机构服务条件保持情况、服务过程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局企业安全监管处、监察支队按照各自职责,将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纳入审批、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范畴,定期通报局科技法规处。科技法规处根据通报对机构开展针对性监管指导。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维护,落实本地区内机构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信用信息,包括机构基础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客户评价信息三部分,依据基础赋分、奖励加分、失信扣分、服务评分四类数据综合评价。 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有效期12个月,试行期间可视情进行年度调整。 第六条 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托绍兴市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信息公开,首次评定在系统上线运行后次年1月份公布。得分≥100分,为AA级信用特别优秀服务机构;90≤得分<100, 为A级信用优秀服务机构;75≤得分<90,为B级信用良好服务机构;60≤得分<75,为C级基本守信服务机构;得分<60,为D级失信服务机构。 第七条 机构在信用等级发布期间产生的相关信用评价信息,在相关评价信息产生之日起10日内,由系统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以引导机构自主管理为主; (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视情予以通报表扬; (三)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和评先评优活动; (四)列为安全生产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优先推荐对象; (五)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D级的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惩戒约束措施: (一)由市应急管理局科技法规处牵头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检查频次,每年至少对其开展一次检查; (三)限制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荣誉或称号评选; (四)限制享受安全生产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政府采购; (六)撤销原本已被评定的安全生产荣誉或称号; (七)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十条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机构,同步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参照绍市安委〔2016〕9号),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惩戒约束措施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实施以下惩戒约束措施: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向有关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 (三)依法依规对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第十二条 机构信用等级的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参照《绍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绍兴市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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